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1995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并认为这种合作将促进中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友谊,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音乐和戏剧组织、创作协会、博物馆、图书馆、院校之间和文化艺术家之间的直接合作,包括参加国际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座谈会。
第二条 乌方派出,中方接待:
--乌克兰基辅国立儿童音乐剧院芭蕾舞团
中方派出,乌方接待:
--中国京剧团
互换艺术团的条件、时间将由上述部门直接协商。
第三条 乌方派出,中方接待:
--乌克兰国家艺术博物馆的“乌克兰精神”造型艺术展(乌克兰绘画500年展览),随展二人;
--国立乌克兰民间工艺美术博物馆的“乌克兰工艺品展”,随展二人;
中方派出,乌方接待:
--近现代中国国画展,随展二人;
--中国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故宫博物院和乌克兰基辅东西方艺术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联合进行学术研究,对基辅博物馆中的中国艺术收藏品进行鉴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院校互派创作团体,互派大学生到高等院校进修。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促进在音乐文化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互访,以便通过下列途径直接参与艺术发展过程并研究音乐生活的状况:
--两国音乐院校建立直接联系,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先进的文化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两国艺术团体参加在乌克兰和中国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艺术节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双方继续进行乌克兰国家国会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国际图书交换(期刊、参考资料、会话手册、词典、国情问题的图书等)。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交流经验。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包括到首都以外的其他城市访演)的食、宿、交通、组织文娱活动的一切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发给来访人员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广告制作费。
第十二条 在互换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包括到首都以外的其他城市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来访人员零用费;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本计划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为签订下一个二年合作计划,一九九七年乌方派出,中方接待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代表团,五人,七天。
第十四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基辅市签署,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乌克兰文化艺术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奥斯塔边科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