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认为有必要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相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主要合作形式如下:
一、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双方感兴趣的研究、研制成果;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以及有偿交换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四、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组织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进修;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认为,在执行本协定范围内的协议时,对口合作单位从对方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双方对口合作单位相互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凡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根据两国法律签订单独协议加以考虑。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乌克兰政府授权乌克兰内阁科学技术进步委员会执行本协定中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基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惠永正 谢.米.里亚勃琴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