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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
(*注:2000年11月3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共同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方面的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以及双方签订的协定,在合理和节约利用森林资源原则基础上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以下方面开展长期合作:
1、共同采伐俄罗斯联邦境内木材,包括过火林材;
2、吸引对俄罗斯联邦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部门的投资;
3、木材加工;
4、森林更新;
5、森林防火;
6、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二条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俄方-俄罗斯联邦工业、科学与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为实施本协定合作的授权机关。

第三条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内设立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常设工作小组是负责该领域合作的政府间工作机构,根据已批准的条例确定合作的主要方向,对合作进程进行协调、监督并协助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为实施和发展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向两国经营实体提供采伐林地。两国经营实体合理配备劳务人员和专家并优先吸收俄罗斯联邦公民,共同提供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进行木材采伐、运输和加工所需的专用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及资金。
合作的具体条件和形式、产品销售方式、木材过境和出口的商业和技术条件在两国经营实体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俄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协定为中国经营实体所得的木材及木材加工产品以及合法收入安全、顺利地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条件。
在本协定范围内被派往俄罗斯联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持有允许过境的有效证件,在国际交通通行口岸通过国境。
在中国和俄罗斯经营实体实施合同期间,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生活和工作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和税收。
双方有关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双方参加的现行劳动移民国际条约未做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协助解决为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本条款所指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办理出入境、临时居留和劳动手续问题。

第五条


为对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领域的活动实行统一监督,与合作项目有关的合同需经本协定第二条所列双方授权机关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政府)有关机构批准。

第六条


双方将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更新森林资源的专家培训和进修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定期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关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更新的法律变更情况。

第八条


中国和俄罗斯经营实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发森林资源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施森林防火。如在所提供的开采林地内发生火灾,中国和俄罗斯经营实体采取紧急措施扑灭火灾,并为此目的视需要投入人力和设备。
有关边境线十公里地带森林火灾的防范问题,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进行森林防火的协定》规定。

第九条


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有关的争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定的意愿,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的终止不引起为执行本协定、并在其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终止。
本协定于二○○○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克列巴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