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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关于
中俄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2004年10月14日中俄两国元首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年)》、2003年9月25日公布的《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和1994年5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为保护中俄两国跨界水体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绥芬河和兴凯湖的水质,
商定如下:
一、双方在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本备忘录生效后一年内将制订、批准并共同协调实施《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联合监测计划”)。
二、联合监测计划包括:
1.协商一致的跨界水体水质的监测方法和水质评价标准,包括河(湖)底泥成分及微生物评价标准;
2.在每一个跨界水体共同选定的联合监测断面和垂直面,以及进行联合监测的具体安排;
3.对从跨界水体中采集的水质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评价;
4.对跨界河(湖)底泥和微生物进行联合调查分析;
5.定期交换跨界水体联合监测结果,并根据薷要商讨数据的一致性;
6.开展专家交流,联合举办研讨会;
7.在联合监测备忘录框架内,其他协商一致的相关活动。
三、为组织落实联合监测计划,双方将成立联合协调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双方代表及根据各方国家法律在联合监测计划所涉及的问题而授权的其他机构的代表组成。
联合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联合监测计划的制订及协调落实。
联合协调委员会由两名主席领导。双方各自任命一名联合协调委员会主席。
联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将遵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
四、考虑到本联合监测计划的技术特点和专业特殊性,双方将成立联合专家工作组,并各自选定3-5名专家作为联合专家工作组本方工作组成员。联合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商榷联合监测技术方法并制订联合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2.培训具体从事联合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协调解决联合监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4.起草联合监测计划的年度实施报告。
五、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联合专家工作组将制订并完成联合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合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
六、联合协调委员会和联合专家工作组会议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会议的承办费用由接待方承担,参会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七、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承担实施联合监测计划所需的相关费用。
八、实施联合监测计划有关的中俄两国国界过境问题将根据各方国内法律和两国间的国际条约来解决。
九、本备忘录不影响双方已签署的国际环保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其他的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十、如对本备忘录解释和适用发生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十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一方有意终止本备忘录,应在本备忘录有效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备忘录将自动顺延。
十二、本备忘录于2006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代表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