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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俄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与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年12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社会劳动领域合作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于1997年9月1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两部间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进一步推动两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双方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拟优先在以下方面进行:
1.工资报酬和劳动奖励
1.1 工资立法与执法监督;
1.2 工资报酬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以及工资统计调查;
1.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1.4 公司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形式;
1.5 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调控职能。
2.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调整
2.1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法的变化;
2.2 劳动关系调整政策;
2.3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3.劳动力市场和居民就业
3.1 就业方面法律和法规的完善;
3.2 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监控和管理;
3.3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规划和措施;
3.4 公民失业期间的社会保护;
3.5 促进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
4.社会保险
4.1 社会保险立法及管理体制;
4.2 待遇结构及给付标准;
4.3 企业补充保险制度;
4.4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
4.5 社会保险数据的管理和保护;
4.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4.7 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管理模式,基金的保值增值,欺诈防范及基金监管;
4.8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关系
双方在上述方面的合作,将以交换法律法规文件、信息资料和出版物,部及下属机构派代表团及专家互访,以及在双方各自领土上组织会议和研讨班等形式进行。中俄两国将每年交替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劳动就业研讨会。
具体的合作计划及其实施的费用和组织问题将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双方将就本谅解备忘录涉及的所有事宜进行协商,并本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解决本谅解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以中文和俄文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劳动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张左己          卡拉什尼科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