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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测绘局与俄罗斯联邦测绘局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遥感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考虑到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领域的科研、开发和生产中开展密切的合作对双方互利,双方表达了在这些领域发展长期联系和加强合作的共同愿望,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使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努力寻找项目并开展合作,以建立长期、稳固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议既不是应有尽有,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同时不包含排除俄罗斯联邦测绘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组织或中国国家测绘局与俄罗斯联邦其他国家组织之间签订类似协议的条款。
第二条 中国国家测绘局和俄罗斯联邦测绘局将制订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合作领域是采用现代方法和手段测定坐标、测图和制图,开发地图产品、应用遥感数据,建立多用途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活动,如遥感的设备与方法、地图数据库及区域信息系统的研制与综合利用等。
本协议只是一般性文件,具体项目的细节将在未来补充协议中列出。
第三条 双方将在本协议框架内在下列感兴趣的领域中开展合作:
-利用所获取和经过处理的遥感资料,解决测图和环境监测等实际问题;
-利用卫星系统测定独立坐标;
-使用新技术建立数字地图,包括专题图和图集;
-应用新技术开发地理信息系统;
-合作销售地图和地图集;
-合作建立多用途地理信息系统;
-在大地测量、制图、遥感方面的立法,包括版权;
-地名;
-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本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可以下列形式实施:
-信息交流;
-促进建立和保持双方测绘企业、教育、专业社团和其他组织间的联系;
-由双方联系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在大地测量、制图、地理信息系统、遥感、以及大地测量与摄影测量设备等领域签订业务合同;
-组织技术研讨会和学术大会;
-加强在国际活动中的合作;
-双方选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 双方在开展合作时享有同等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代表根据需要在中国或俄罗斯定期举行会晤。会晤的目的是制订工作计划,评估合作成果,审议更改合作计划,讨论优先开展的研究工作,以及讨论在一切与本协议框架下合作有关的问题。
在本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原则上接待方承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基本费用;派遣方承担到达与对方商定地点的国际旅费。另有专门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双方指出,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表达了各自的愿望,但是本协议没有在双方之间确立任何法律关系。
第七条 根据本协议开展的合作项目不具有保密性质,另有协议的个别项目除外。如果双方需要交换不宜泄露的信息,则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 在本协议框架下的合作项目将根据两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实施。
双方应采取一切与本国法律一致的必要措施,保护在本协议框架下科技合作成果的著作权。
第九条 合作科研的工作计划将包括引述适用的知识产权条款。
本协议第三条中规定领域内的合作项目,将由各方授权的单位签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由俄罗斯联邦向中国或由中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和技术将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更改或补充。更改和补充可以通过信件交换纳入协议中。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通过谈判商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之后开始生效。
2000年10月12日于北京完成。

中国国家测绘局代表      俄罗斯联邦测绘局代表

陈邦柱         亚力山大.德拉日纽克

2000年10月12日        20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