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创新署关于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创新署(以下称“双方”),均表示出希望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科技和创新项目(下称“重点项目”)以取得互利成果的愿望,根据二○○七年八月十六日所签订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十一届例会议定书,达成如下谅解:
1.双方认为,开展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的共同项目合作是加强中俄两国科技合作的重要举措,符合两国的利益。双方将根据本备忘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同时尊重并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
2.双方计划在以下科技发展优先领域进行共同科研和实验设计项目的招标:纳米系统的工业化和材料、生命系统、能源和节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信息和通信系统。
3.双方认为,中俄重点项目应解决科技优先领域的实际问题,并通过集成双方的科技和创新优势,以及双方项目执行单位间合理的工作分工来实施。
4.双方认为,实施重点项目将有助于扩大中俄两国从研究和实验设计到成果商业化及产业化等各相关阶段的全面合作,以及促进新的联合科研中心、实验室和企业的建立。
5.双方认为,顺利实施2007年首批优先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积极成果的取得。
6.为有效解决重点项目的相关问题,双方同意,根据2006年9月19日召开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十届例会议定书而成立的中俄高技术和创新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所取得成果的专家评审,以及就重点项目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问题提出建议。
重点项目执行期限截止后,中俄双方的执行单位将联合向工作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7.双方将依照对等原则,遵照两国现行法律规定,对重点项目的双方执行单位给予包括组织方法和资源上的全力支持。
中方支持中方项目执行单位,俄方支持俄方项目执行单位。
8.对于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照1999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分配议定书》执行。
双方认为,遵守该议定书中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力分配的原则,包括保障发明人利益,将成为重点项目执行单位之间建立法律机制,营造互信与战略合作氛围的坚实基础。
9.双方将共同制定开展重点项目合作的相关程序和方法文件,其中包括对重点项目的确立程序、遴选、资助、执行情况监督及所取得成果分析等规定。
10.双方支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参与重点项目合作的组织工作,包括参与重点项目选题的商定,双方合作伙伴的选择,组织合作伙伴间的互访,以及准备相关程序和方法文件等。
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根据两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中俄友谊科技园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障其完成所委托的有关工作,包括形成和实施重点项目,以及发展和完善科技园所建立的信息通讯系统。
11.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开始执行。
12.本备忘录非国际条约,不涉及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备忘录于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俄文书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科学技术部代表 科学与创新署代表
尚 勇 谢.尼.马祖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