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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旅游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赞同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1980年)和海牙旅游宣言(1989年)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历史、自然和文化遗产,扩大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旅游方面,在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范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旅游部门在扩大旅游企业和组织间的合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
--以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联合经营;
--促进旅馆、餐厅和其它旅游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条


双方将全力鼓励两国各地区、城市间的直接交往和发展旅游合作,并积极支持旅游公司和旅行社组织的边境地区的短期旅游活动:
(一)尽量简化对方旅游公司和旅行社组织的两国公民旅行所必需的手续;
(二)努力为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旅游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旅游部门就旅游统计及其它的信息进行交流:
--两国旅游资源;
--旅游市场形势;
--对旅游业进行调控的法规、条例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双方应尽可能为对方在其本国设立官方的非经营性旅游办事处提供方便:
(一)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宣传、联络、咨询和市场调研;
(二)旅游办事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双方愿意就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进行合作,组织学者及专家互访。

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俄罗斯联邦旅游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基于此目的,从1994年起,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每年互派一个七人专家考察团,访问时间为十天以内;考察团派出方自己负担国际交通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逗留本国期间内的费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履行本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委托俄罗斯联邦旅游委员会履行本协定。

第九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第十条

本协定在双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后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不以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毅                    什皮利科.帕夫洛维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