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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确信文化交流是增进两国人民之间了解和友谊的重要途径,愿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和卫生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经友好协商,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专业和业余艺术团、组巡回演出;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互派文化、艺术工作者访问;
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
相互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教育、社会科学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学者、教师和专家,以交流经验,进行学术研究和讲学;
相互为对方提供奖学金;
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有关机构授予的学历证书、学位和学术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及中等教育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教学资料、教学大纲和工作经验,互派学校代表团;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和教授俄罗斯语言文学及在俄罗斯联邦学习和教授中国语言文学提供协助。
第三条 双方促进两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并将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三、新闻出版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部门、新闻媒介和记者组织按照协议和合作计划开展直接合作,相互提供文章、照片和其他资料,以供发表,并互派记者采访,报导各种事件。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出版和图书贸易部门进行合作及互派专家,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图书。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的合作,其方式包括交换有关立法信息、交流实际工作经验和互派专家。

四、广播、电视、电影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在协议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协助对方广播、电视记者在本国境内进行采访;
合拍电视片;
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在协议和合同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合拍影片;
介绍和译制对方影片;
互派电影工作者和专家访问。

五、体育、旅游、卫生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举办两国运动队之间的友好比赛,促进两国体育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将加强旅游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建立和发展业务交往。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六、创作协会、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两国创作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两国创作协会和友好协会将互派代表团,积极参与筹备和举办纪念中俄人民生活中重大纪念日和两国著名文化艺术活动家纪念日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毗邻的边境地区及相应地区在本协定所涉及的领域有步骤地发展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双方将鼓励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和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出席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联欢节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经过相互协商开展符合本协定目的和任务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双方将制订和签署实施本协定的文化合作计划,计划期限及有关费用问题经双方协商确定。
两国相应部门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协定和文化合作计划签订部门间的协议、计划和其他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双方根据一九五六年七月五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相互承担的权力和义务即告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弗.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