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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与新闻合作二00一至二00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发展两国在文化、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1985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利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1-2004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进行合作,尤其在两国国庆和其它重大活动期间,互换互播反映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发展合作关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和图片。具体事宜由两国通讯社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印刷、出版、发行等新闻文化机构间建立联系,在文化、科学、新闻书籍的翻译方面进行合作,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四条

双方鼓励新闻记者代表团互访,尤其在两国国庆节之际,互派记者了解对方人民所取得的成就。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新闻、文化和文献研究中心间进行合作并加强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互办文化周,以了解两国人民的文明遗产;互办展览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或国际文化节。

第八条

双方同意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周,交换影片和有关人员互访,互换影片制作疗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辟合拍影片的途径。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广播工程技术领域交流经验、派技术代表团互访,参加对方举办的有关培训班。

第十条

本计划不妨碍两国新闻、文化机构间协商签署双边计划和协定。

第十一条

本计划所列项目的联络工作,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利比亚对外联络和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进行。

第十二条

双方对本计划有关活动的举办时问、地点、代表团抵离时间、团员姓名和职务应在足够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准备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派遣方负担本计划内代表团成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访问期间的全部食宿和国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送展方负担展品的运输和保险费,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宣传品印刷费及展品境内运输费。

第十五条

本计划根据双方现行制度和法律生效,有效期4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本计划于二○○一年一月九日在的黎波里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
政  府         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沙勒.格姆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