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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每两年轮换一次(专业和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1.中方向马方提供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2.中方持续、定期向马方传授外科、针灸及麻醉知识。
3.中方负责:
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中方提供的药品、中成药及器械到达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中方所提供的物品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3.马方还负责: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及所需燃料)。
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及其它事宜)和旅差费。
办公费。
医疗费。
中国医疗队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以及途中航空公司不负责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中国医疗队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42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364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 336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 294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生活费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现驻马的第十批中国医疗队到一九九六年五月底止完成任务。他们的生活费标准自签约之日起按本议定书第六条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赵宝珍        居勒斯.夫洛贝尔特.卡比西
(签字)       (签字)
编者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