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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采取措施,促成两国对对方国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以便为双方留学人员获取对方国家学历提供机会。

第二条



双方鼓励:
(一)两国高等院校签订交流和合作双边协议,支持两国高等院校校长和教授互访、讲学或参加学术活动。
(二)加强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中埃高等院校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每年互换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工程、技术、医学、农业等理工科专业以及中国特有的其他专业的20个奖学金名额,学生的接收根据本国现行规章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和汉语教授。埃方每年向中国派遣若干名阿拉伯语和阿拉伯文学教授,举办短期讲座。中方向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派遣若干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根据对方需要和双方商定的条件确定。

普通教育

第五条



双方每年交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有关发展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的资料。

第六条



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教科书。

第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环境的特点。

第八条



双方互换教育管理体制、学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以求达成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

第九条



埃及教育部愿意根据中方要求,派遣具有阿拉伯语专业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在计算机和教育科技方面交流经验。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一条



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条件和准则,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15个奖学金名额,到爱资哈尔大学各学院学习。

第十二条



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有关伊斯兰教经学院提供5名青年教师进修奖学金名额,时间1至3年,所学专业由中方确定。

第十三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中国的伊斯兰教经学院赠送伊斯兰教研究中心的出版物和教科书。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便就两国科教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文化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资料,以便两国确定可纳入共同文化工作计划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高级官员和有关人员直接会晤,为双方商定的文化项目条款制定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献、手稿的出版物和目录,力争翻译、鉴定和出版此类文献和手稿,供两国的研究人员和读者使用。

第十八条



双方互办传统手工艺品、文化产品和文物复制品展览,以便在世界市场推销中国和埃及文化艺术产品。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文化、艺术和思想方面的聚会和会议。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出土文物和博物馆展览艺术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向对方国家介绍本国文化。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组织旨在介绍两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诗人作品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和埃及作家协会互派5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讨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文化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方于2001年9月组派20人左右的现代舞团访问埃及;埃方于2002年派民间舞蹈团访华。双方于2003年至2004年各派25人左右的民乐团互访。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建立各艺术门类的研讨会,以便交流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积极互办造型艺术展览。

第二十九条



双方互办故事片、纪录片和实验片电影周。

第三十条



双方努力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和艺术展览。

新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努力加强中埃友好协会和埃中友好协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业组团参加对方国家的书展(北京图书博览会和开罗国际图书博览会);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5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交换新闻出版物、纪录影片和彩色幻灯片。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国庆节期间努力举办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方向埃方提供一个培训奖学金名额,用于激光和电脑使用、技术编排、新闻出版印刷技术培训,为期半年。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国际互联网、新闻联络和新闻媒介等领域交换最新发展成果的论文、研究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新闻专业人员互访,了解对方国家新闻科技发展状况,探讨借鉴的可能性。双方为他们的互访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努力借鉴对方国家先进的新闻经验,各自的培训机构为对方国家新闻工作者提供理论和实践培训,培训班由双方商定。

广播电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对埃及卫星(尼罗河之星)在覆盖地区内的开发进行投资。

青年体育

第四十一条



双方派遣青年领导人代表团互访。

第四十二条



双方派遣青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明、文化及青年工作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派遣青年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埃及青年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机构商定。

社会事务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派下列专业的社会事务专家访问:
(一)家庭生产;
(二)职业培训;
(三)妇女事业发展;
(四)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双方交换社会工作各领域内的科学和社会实验先进成果。

费用条件

第四十八条



互访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急症或事故的医疗费用。
(二)长期访问
有关机构就费用条件另案商定。

第四十九条



奖学金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一)研究生每月200埃镑。
(二)本科生每月140埃镑。
(三)免收学费。
(四)免收在校医院或政府医院的医疗费用。
(五)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六)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一)硕士生每月500元人民币。
(二)博士生每月550元人民币。
(三)本科生每月420元人民币。
(四)免收年度学费。
(五)英语授课。
(六)免费提供教材。
(七)免收住宿费。
(八)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有关医院治疗及住院的费用。
(九)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冬装补助费。
(十)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十一)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五十二条



展览
(一)送展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
(二)承展方负担其境内随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和展品运输费、宣传费以及展品目录和请柬的印刷费,送展方至少提前6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资料,承展方免费提供展厅。

总则

第五十三条



各方通知对方以下事项:
(一)出访人员名单。
(二)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6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七)派遣方至少提前3周将确切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四条



各方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尽力使对方学者和访问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研所。

第五十五条



各方将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文化会议通知对方,为对方国家有关学者提供出席会议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各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项目如未执行,以后可继续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五十八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五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2000年12月1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对条文解释方面发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孟晓驷 穆罕默德.古内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