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塞方的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人数10人(包括1名厨师),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如果塞拉利昂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塞拉利昂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弗里敦市Kingharman Road医院并最终将其服务延伸到各省。
第四条
塞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所有设施的费用以及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
2.负责办理中方给中国医疗队提供的物资的海关手续并负担各种费用。
3.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一名保安并负担其费用。
4.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回国休假或工作期满后回国时每人每次的20公斤超重行李费。
5.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并为医疗队员或其家属(在赴塞探亲的情况下)办理出入境手续。
6.负责处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因公伤亡问题和事务,并负担伤员的医疗费和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队员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时,塞方将依据塞拉利昂法律给死伤者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第五条
中方责任:
1.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中国医疗队驻地发电机油料费、办公费、必要的出差费、以及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境内电话费及医疗费等费用。
2.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室内设施和生活用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弗里敦港,收货人为塞拉利昂卫生部转交中国医疗队。
3.支付中国医疗队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住房租金。
4.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5.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第六条
医院向病人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充药品和改善医院的工作条件,医院和中国医疗队按下列原则安排收入与直接成本的净差额:
净差额的45%以外汇形式用于购置中国药品和器械;
净差额的35%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医疗队员)的福利;
净差额的10%用于医院的维护;
净差额的10%上缴塞方政府。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向双方卫生部呈报财务报表。任何支出须双方负责人同意。订货单及其销售价由双方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承担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可回国、赴邻近国或在塞拉利昂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塞探亲。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医疗队抵达塞拉利昂之日起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塞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需约10个月)。
本协议书于2007年8月10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
普内科医生1人
普外科医生1人
麻醉师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内科医生1人
五官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
针灸、按摩师1人
放射科医生1人
厨师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