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以下简称马方)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30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详见附件)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医疗队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制定,报马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所收费用的30%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70%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负责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3.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往返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4.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生活费;
5.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6.在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向医疗队员派出单位支付补偿费;
7.持续、定期向马方医务人员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承担上述中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海关税及运输等一切间接税款,并办理在塔马塔夫港口的所有报关手续以及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办公费、医疗费和人身事故保险费;
4.负担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5.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它事宜)和差旅费;
6.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回国每人40公斤超重行李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工作期间,马方应依照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如医疗队员意外伤亡,马方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医疗队员因此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马方应根据当地法律给与死者家属或伤者适当补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开始。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11个月后即享有1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休假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可回国探亲,或由他们的家属到马达加斯加探亲。马方为每位队员(或其一名家属)提供1人次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并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方便。该笔款项由马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方账户: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马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议定书,中方将在新议定书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须至少8个月。
本议定书于2008年3月31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沃瑞棣 罗班松.让.路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卫生、计划生育
特命全权大使 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及科别
马义奇医院:12人
队长兼内科1人 五官科1人
妇产科1人 内科1人
针灸科1人 外科2人
药剂室1人 翻译1人
麻醉科1人 厨师1人
化验室1人
瓦图曼德里医院:4人
妇产科1人 外科1人
针灸科1人 麻醉科1人
昂布翁贝医院:6人
外科1人 内科1人
药剂室1人 麻醉科1人
妇产科1人 针灸科1人
桑巴瓦医院:8人
妇产科1人 外科1人
五官科1人 麻醉科1人
针灸科1人 药剂室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总计: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