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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2013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和巩固两国的文化关系,根据1980年9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文化协定2009-2013年度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儿童文学艺术创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交换相关的出版物。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历史书籍,阿方若翻译出版中方图书,中方将向阿方出版单位提供适当翻译资助。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致力于文学作品互译。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图书馆学方面交换信息、文献和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方面的文献、杂志及其他音像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互派歌舞团访问。
第七条 双方派遣木偶剧团和杂技团进行互访。
第八条 双方互派文化机构运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
第九条 双方交换有关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并互办展览。
第十条 双方交流有关考古学、博物馆以及古迹修缮方面的经验,互换相关经验、信息、资料和出版物,并派专家互访。中方同意接待阿方有关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来华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交流经验,并互办电影周。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音乐和美术机构建立联系,互派专家、交换资料,并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巡回展。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绘画、造型艺术及传统工艺展。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阿尔及利亚文化部互派5人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一周。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文化周。
第十六条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应为落实本计划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策划。
本计划于2008年10月29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武                          赫丽达.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