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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1985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特签订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一不超过6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1周左右。
第二条 双方互派一不超过20人的表演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为期1-2周。
第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各举办一次艺术展览,为期10-14天,随展2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教学和交流。

二、新闻、广播、影视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等。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和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三、教育

第八条 中方每年向乌方提供35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乌方每年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35名)。
第九条 中方向乌方享受中方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来华及回国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派代表团或人员互访等方式,保持两国教育机构和人员之间的接触。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资料和科技信息资料。

四、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医疗费。
第十三条 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演出组织费。

五、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费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问题和分歧,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2009年4月14日在坎帕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和平             常秘穆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