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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即:妇产科医生二名、麻醉师二名、外科医生二名、针灸按摩医生一名和翻译一名)赴佛得角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他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佛方的义务是:
1.负责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在佛工作期间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及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每月80立升燃油;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津贴,每人每月30,000埃斯库多;该津贴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账户;
4.承担中国医疗队每个队员在佛工作期间的人身和伤残保险(投保金额7,000,000埃斯库多),如因公发生伤亡或伤残,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的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负担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的费用;
6.免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佛期间的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至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办公费和生活用车;
3.提供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某个队员延长工作期限,应在其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佛方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若有加班等,应享受与佛方医务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生活津贴休假,如不能在当地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之日止。期满时,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2000年3月2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中国驻佛得角大使                      卫生部长
廖启平                         若昂.梅迪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