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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安哥拉工作的议定书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各方”),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加强友好合作的愿望及深化两国间的相互了解,并考虑到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对各自的重要性,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应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18名医疗队员(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安哥拉工作。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首都罗安达的罗安达总医院。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安哥拉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安哥拉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方责任:
(一)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提供中国医疗队员中国至安哥拉的往返国际旅费;
(三)负担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办公费、通讯费、医疗费,并承担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费;
(四)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五)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员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六)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并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罗安达。
(七)中国医疗队及时将业疗队员的行医资料,送交安哥拉职业医师协会,以便在安哥拉全国开展医疗活动(罗安达总医院)。

第四条

安方责任:
(一)提供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禾化学试剂,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二)负责及时办理中方提供漏械和给医疗队提供物资的海关报关和免税手续,负责运颂至医疗队驻地并负映各种费用;
(三)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包括卧室不少于15平方米、带卫生间、厨房、家具、其他相关设施、互联网接入、尽可能带围墙和院落。
(四)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医疗队驻地安排两名保安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
(六)为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期间提供当地医疗保险;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工作期间,若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伤害或死亡,安方将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公致残或死亡,安方将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范围内,就提供抚恤金问题与中方进行协商;
(七)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医生在安的行医资格;
(八)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专职司机并负担其费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安方和中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一个月的假期。每批中国医疗队员在刚工作的第一年年末,享受一次一个月的探亲假,由安方提供每位队员(或其家属)一人次罗安达至北京的往返国际旅费,并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第二年补休一个月。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工作期间,应遵守安哥拉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安哥拉人民的风俗习惯。安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议定书于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生效,有效期自医疗队抵达安哥拉之日起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安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一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展开培训。
双方各自政府授权的全权代表签署本议定书,以此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在罗安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安哥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备三         塞巴斯蒂昂.维罗佐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罗安达市罗安达总医院
妇产科    2人
呼吸内科   1人
心血管内科  1人
普外科    1人
传染病科   1人
骨外科    2人
泌尿外科   1人
麻醉科    3人
检验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药剂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