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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关于安哥拉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2005年6月28日)

中方去文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二○○五年四月八日第62/EAC/G.E./2005号照会,内容如下: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哥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各自国内的法律,并根据对等原则,为双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本着友好互谅的精神,并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安方来文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哥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各自国内的法律,并根据对等原则,为双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本着友好互谅的精神,并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