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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布方)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交流两国的医疗经验,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隆迪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29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科别见附件)赴布隆迪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布琼布拉雷让.夏尔王子医院、穆拉姆维亚省医院和基特加省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布隆迪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布方的义务是: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等;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布琼布拉至北京的国际旅费;
3.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布期间的生活费,其标准如下:
队长、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8万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每人每月7.5万布法郎;
其它人员:每人每月7万布法郎。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需要,布方应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上述生活费汇至中国医疗队;
4.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包括每人一间卧室、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炉灶、冰箱和热水器);
5.对中国运至布隆迪的药械免除一切征税,尤其是海关税、交易税和服务税等,并负责提取;
6.对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其它设备的免税与第四条第五款相同;
7.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布期间的捐税,以及抵布六个月之内对个人物品的征税;
8.布方应为医疗队员在布期间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如发生因战乱造成的意外死亡或伤残时,布方还应做如下安排:
(1)死亡后在布隆迪共和国的丧葬费;
(2)向国家社会保险公司交纳7%的保险费,参加职业风险保险。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每年向布隆迪政府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这些药械将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员由北京至布琼布拉的国际旅费;
3.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布隆迪期间的工资、办公费、出差费和交通等费用;
4.负责支付从布琼布拉港口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药械运输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隆迪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布隆迪之日算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隆迪期间将享受布隆迪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他们每工作满11个月,可享受一个月的当地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布隆迪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尊重布隆迪人民的风俗习惯。布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中布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在布琼布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石同宁           塞弗兰.恩塔翁维基耶
(签字)          (签字)
编者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