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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零零九至二零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1982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特签订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互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6人)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五至七天。
2.双方互派一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七至十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一艺术展览,随展人员一至二人,为期两周。
4.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学者和作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5.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等。
6.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7.中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赴佛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8.佛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来华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二、新闻、广播、影视
9.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等。
10.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和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11.中方同意在广播电视领域培训佛得角人员。
12.中方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佛得角提供广播电视领域的设备。
13.双方积极实施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佛得角新闻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
三、教育
14.中方每年向佛方提供2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佛每年享受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20名)。其中,本科生不超过3人/年。
15.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16.双方鼓励通过互派代表团或人员互访等方式,保持两国教育机构和人员之间的接触。
17.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资料和科技信息资料。
18.双方支持在佛得角相关大学开设汉语课程。
四、体育
19.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直接商定。
五、费用
20.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访问时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21.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演出组织费。
22.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3.双方互派留学生的相关费用,由两国教育部门另行规定。此外,中方向佛方享受中方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来华及回国往返国际机票。
24.双方鼓励企业资助双边执行计划项目。
六、其它规定
25.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计划于2009年7月1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