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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一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从事医疗工作,其医务人员的专业将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培训多方医务人员,使两国的经验和技术相互交流和传授。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将与多方医务人员紧密合作,以便圆满地完成本条第一节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卡拉新医院。
在新医院正式开诊之前,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临时确定在卡拉地区中心医院。
医疗队从地区中心医院向新医院转移将根据两国政府共同确定的时间逐步进行。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分地赠送给多哥,并由医疗队在多哥主管部门监督下管理和使用。其它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方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员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员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电冰箱)、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汽车和燃油)、国内电话费及药品、物资的运输费由多哥政府负担。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多哥政府将免征他们的一切直接税捐,并为他们执行任务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条

多哥共和国政府免征由中国运往多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的各项税捐。

第八条

医疗队员享受中国政府和多哥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医疗队队员在多哥工作期间应尊重多哥共和国政府的法律以及多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将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应两国政府中一方的要求,本议定书可以修改,但所修改的内容应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以下条件下将在两国政府之间中止一切法律效力:
--或一方政府提前六个月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另一方政府并收到回执时;
--或按两国政府共同确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可自动延长同样的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在洛美签字,正本共两份,均用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昆山                 奔贝拉.阿拉苏努马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