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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五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出版、广播、影视和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特签署二○○五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1、中方派遣-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津,为期不超过10天。
2、津方派遣-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3、中方派遣-4-5人文化管理官员及文艺界知名人士代表团访津,为期不超过10天。
4、津方派遣-4-5人文化管理官员及文艺界知名人士代表团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5、中方派遣-不超过20人的表演艺术团访津演出,为期7-10天。
6、津方派遣-不超过20人的表演艺术团访华演出,为期7-10天。
7、中方在津举办-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两周。
8、津方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展,随展2人,为期两周。
9、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组织及知名人士之间建立联系,鼓励两国在文学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教育
10、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中国政府每年向津方提供5个全额奖学金名额,用于接受研究生和进修生,即每年在华学习的津方留学生总数不超过5人。有关全额奖学金的财务规定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版、广播和影视
12、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3、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影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体育
14、缔约双方鼓励加强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的交流和合作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部门或协会商定。
五、财务规定
15、派遣方负担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6、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期间的安全,提供展览场地,并负担展品在该国的运输费、布展及宣传费用(包括广告和印刷请柬、目录及介绍材料等)。
17、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签字)               埃尼斯.奇格韦德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