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寻求缔约双方之间发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领域和方式,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哈拉雷举行。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穆 加 贝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