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津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应津方的要求,同意按照附件内容无偿派遣由10人组成的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首都哈拉雷的中心医院(哈拉雷中心医院)和布拉瓦约的中心医院(皮洛中心医院)。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津巴布韦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津巴布韦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方责任: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的工资;
2.提供中国医疗队员从中国至津巴布韦的往返国际旅费;
3.负担中国医疗队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
4.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
5.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员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6.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附件所列实际人数科别选人培训;
7.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包括针灸用具和中成药),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以确保工作效果;
8.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哈拉雷;
9.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哈拉雷的住房,承担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费;
10.在开始外语培训前,向津巴布韦卫生和儿童福利部提供中国政府颁发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津方有义务承认中国政府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
11.中方支付队员工资时,应遵守津方外汇管理制度,通过在津巴布韦注册的商业银行发放。
第四条
津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协助办理中方捐助和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和其他物资的海关报关和免税手续,并负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3.协助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4.为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两年工作期间提供当地医疗保险;
5.负责办理中国医务人员在津巴布韦的注册,并免除所需费用;
6.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布拉瓦约的住房,承担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费;
7.收到中方提供的医疗队员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个月内,向中方反馈评估报告。
8.协助向符合《移民法》(第4章第二条)的中国医疗队员发放工作和居住许可证。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津方和中方规定的节假日。两年中,中国医疗队员工作满十一个月后享有36天的假期(包含至中国往返路途3天)。中国医疗队员可回国探亲,或由他们的家人到津巴布韦探亲。津方为每位队员(或其配偶,或一名孩子)提供一人次哈拉雷至北京的往返国际旅费,并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方便。
第六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期间,如医疗队员意外伤亡,津方将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如医疗队员因此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津方将依据津巴布韦法律给伤者或死者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2.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证所有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3.津方不必为中国医疗队员在工作场所或其他任何地点的犯罪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责任负责。
4.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任何医疗事故的责任,除非医疗事故因医疗队员蓄意渎职或明显过失所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应尊重津巴布韦人民的风俗习惯。津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与本议定书有关的理解上的分歧和其他事宜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解决不了的分歧将按照《仲裁法》(第7章第2条)诉诸仲裁,仲裁决定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双方均等承担。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津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新的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
第十条
任何一方如违反议定书,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在收到书面通知30天内弥补过失,如未做到,权益受损且无过失的一方可就损失和具体行为进行起诉,或取消议定书。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津巴布韦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于2008年3月6日在津巴布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袁南生 马比匝
附件:
援津巴布韦医疗队人员组成
首都哈拉雷 中心医院
放射科 1人
骨外科 2人
麻醉科 2人
翻译 1人
布拉瓦约 中心医院
放射科 1人
骨外科 2人
麻醉科 1人
共计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