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六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二○○六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至5人访问肯尼亚,为期一周。
(二)肯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至5人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三)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肯访演,为期7至10天。
(四)肯尼亚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五)中方在肯举办艺术展览,展期两周,随展2人。
(六)肯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两周,随展2人。
(七)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界人士进行交流和互访,将派遣-3至5人文学艺术界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八)双方将努力加强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第二条 文物、考古、图书馆
(一)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信息和派专家互访。
(二)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考古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换信息和派专家互访。
(三)双方同意在肯尼亚拉穆岛进行合作考古,有关具体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肯尼亚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室,内政和国家遗产部就在拉穆岛进行合作考古达成的协议实施。
(四)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出版物,专家互访。
第三条 教育
(一)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二)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体育
(一)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一)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信息,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二)双方将互派-4至5人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10天。
(三)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二)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三)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费和举办展览的有关费用。
(四)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计划的修改
(一)本计划可以在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并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进行修改。
(二)对本计划的修改经双方同意即生效。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二○○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郭崇立 卡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