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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至二○○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方面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二○○○至二○○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交流项目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6人于2001年访乌,为期7天左右。

第二条

乌干达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6人于2002年访华,为期7天左右。

第三条

中国艺术团(20人左右)于2000年访乌演出,为期7-14天。

第四条

乌干达艺术团(20人左右)于2001年访华演出,为期7-14天。

第五条

中方于2002年在乌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10-14天,随展2人。

第六条

乌方于2000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10-14天,随展2人。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教学和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二、财务规定

第十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三、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简历、访问计划;并至少提前两周通报接待方具体行期和飞机航班号。

第十四条

本执行计划期满时,未完成之项目将自动列入下一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02年12月31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简尼.穆克瓦亚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