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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8名人员(人员科别详见附件)组成的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第二条

医疗队的任务是同乌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和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贾医院。

第四条

乌方的义务: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为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及其燃料和一名司机,并负担交通工具的维修和医疗队员的医疗费。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这些药械将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担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乌干达之间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3.负责支付医疗队员的全部工资。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将享受中方和乌方规定的法定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11个月,可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如因工作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持在下一年度补休。

第八条

医疗队员应尊重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乌方也应尊重医疗队员和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本议定书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1年4月11日在坎帕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  乌干达共和国卫生部常秘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杜晓丛          理查德.穆欣达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和科别

科别      人数
骨外科     1名
针灸      1名
麻醉师     1名
泌尿外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普通外科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