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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8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科别见附件)赴乌干达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同乌干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四条

乌方的义务是: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为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的家具、水电)、医疗费、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费和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这些药械将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乌干达之间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3.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全部工资。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乌干达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医疗队员在乌干达期间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他们每工作满11个月,可享受一个月的当地休假。

第八条

医疗队员应遵守乌干达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乌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在坎帕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和康            J.W.瓦冈达.姆古理
(签字)          (签字)
编者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