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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冈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的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冈比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根据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冈比亚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冈比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冈比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乔 冠 华                恩 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