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和尼日利亚贸易办事处的议定书
(2000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在经贸合作方面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并重申1997年5月李鹏总理阁下访问尼日利亚期间缔约双方达成的在尼日利亚建立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决定,以及此后根据相互尊重主权与独立的原则,缔约双方官员于1997年10月31日在北京达成的在中国上海设立尼日利亚贸易办事处的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授权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在尼日利亚拉各斯建立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第二条
尼日利亚政府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中方在尼日利亚拉各斯建立中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尼日利亚政府在中国上海设立贸易办事处。
第四条
中国政府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尼方在中国上海设立尼日利亚贸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1.本议定书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
2.在期满前九十天,如缔约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中止本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0年2月22日在中国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商业部部长
石广生 穆斯塔法.贝洛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