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长期的双边合作,为加深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为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发展旅游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缔约双方将通过以下方面鼓励两国之间旅游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旅游官员、旅游组织、旅游协会之间的交流;
(二)旅游信息和统计数据;
(三)旅游研究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旅游合作项目。
第二条
交流活动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国民尊重对方文化,按照各自国家的规定组织旅游交流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
第三条
投资
缔约双方将鼓励以下方面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一)旅游投资;
(二)度假区开发;
(三)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环境
缔约双方将努力做到:
(一)在不影响环境、本土文化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发展旅游;
(二)发展生态旅游;
(三)在发展旅游的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环境。
第五条
建立联合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审议本协定的实施,讨论执行本协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提出必要的建议。
二、联委会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北京和尼日利亚阿布贾会晤,审议双边旅游关系和合作的进展并商讨下一阶段的计划。
三、如有必要,联委会将建立工作组并指派专家和顾问参加会议。
第六条
现有的义务
本协定将不影响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之前所签订的其他国际旅游协定、公约及条约所包含义务的有效性。
第七条
有关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旅游局,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其文化旅游部,分别作为实施本协定及其他有关事宜的执行机构。
二、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关于上一段所指定的相应机构、组织或部委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解决争议
缔约双方将通过谈判友好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可能出现的争议。
第九条
修订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必须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协定生效所需要的程序生效。
第十条
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一、本协定将在双方履行完各自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的最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规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协定所做安排或合同的有效性和义务,此类安排、合同或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当执行完成。
以下人员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二年七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希钦 杜贝姆.翁尼亚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