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中的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制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艺术表演团体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以了解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中国人民介绍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尼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参观博物馆和考古遗址,为期十四天。
5.反映尼日利亚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中国放映,为期一周。
6.尼日利亚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十天。
7.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与中国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不超过七天。
8.三人组成的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十四天。
9.中方每年向五名尼日利亚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两名尼日利亚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将访问中国十四天,考察中国的图书馆设施。
11.两名尼日利亚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简要了解中国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2.尼日利亚司法部三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十天,与中国同行商讨司法、立法和法制等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到尼日利亚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以了解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尼日利亚人民介绍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中国在尼日利亚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中国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参观博物馆并与尼日利亚同行交换意见,为期十四天。
5.反映中国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尼日利亚放映,为期一周。
6.中国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尼日利亚,为期不超过十天。
7.中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与尼日利亚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七天。
8.三人组成的中国妇女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十四天,与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
9.尼方每年向五名中国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尼日利亚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三名中国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考察尼日利亚图书馆设施,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1.两名中国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了解尼日利亚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第三条 对本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直接进行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纪实性资料。
2.缔约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文学和科学方面的代表作。
3.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
4.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以便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5.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由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与中方的类似机构商定的协议书的各个条款。
6.缔约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彼此评价和确定相等的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证书。
7.缔约双方将鼓励发展体育方面的交流,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8.缔约双方将鼓励在医学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费用总的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如有条约明文规定,奖学金留学生也可享受此待遇。接待方还将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以及飞机航班号或预计到达的时间。
3.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教材费、生活费及免费住宿和医疗,并根据奖学金条款的规定,向其提供在接待方国家内的旅费。缔约双方将不负担享受奖学金留学生家属的费用。
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为期一个月或少于一个月,接待方将提供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5.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A)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B)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民族文学的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
第七条 履行本计划时,如出现无特殊协议所遵循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项目的履行。
第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拉各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金伯雄 格 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