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 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 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 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 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 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
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由坦、赞方面负担。他们享有中、坦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会谈纪要规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 道
全 权 代 表 (签字)
方 毅
(签字) 赞 比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穆 伦 加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