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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坦桑尼亚政府提供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补充多多马供水设施维修、查林兹供水两项目费用的不足和承担双方商定的新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坦桑尼亚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 晓 卫             费斯特斯.利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