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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续派医疗队的换文

我方去文

达累斯萨拉姆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
首秘J.塞佩库先生
亲爱的先生:
我高兴地收到你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第HEC.164/2/Ⅲ/60号函。
你在来函中表达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友好感情,和继续进行我们两国之间公共卫生领域已经存在的友好合作的愿望。
根据你来函的要求,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中、坦桑双方关于在坦桑服务的经济技术合作的中国专家的生活费的标准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你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一九八四年中、坦桑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经济代表
程  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于达累斯萨拉姆

(对方复文)

(HEC.164/2/Ⅲ)
达累斯萨拉姆9284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代表
亲爱的先生:
关于延长一九八四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所签订的中国派遣医疗队在坦桑尼亚服务的议定书一事,我们同意您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TC/E/86/16号函中所建议的条款。最近,您请我确认,而我告诉您说,我们的确认已答复您了。
随函附上我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HEC.164/2/Ⅲ/66号函原文抄件一份。此件与上述贵函一块拟作为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在坦桑尼亚服务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首  秘
J.塞佩库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