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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一个协定年度(一九七二)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二条 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所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二百五十万加纳塞地(C2,500,000)。
本议定书自贸易和支付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 纳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科乔.巴尼.阿格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