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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加纳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上述贷款在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使用。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支付加纳阿克拉至库马西公路部分路段的维修扩建工程(包括约十七点六公里双车道扩建和约四十点五公里单车道修复两部分)的部分建设费用。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加纳共和国政府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加纳共和国的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贷款已使用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加纳共和国政府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另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吕福源                     哈克曼.奥乌苏一阿杰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