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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加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把中国医疗实践传授给加蓬人。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加蓬大使馆同加蓬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加方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加蓬及回国所用的旅费,在加蓬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加方负担。
第七条 中方运往加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加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及运输费用。
第八条 医疗队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加蓬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加蓬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换文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员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确认,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长          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
乔  冠  华         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