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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莫桑此克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议定如下:

第一条

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之间的政治磋商机制。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两部的部级或司局级官员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磋商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

第四条

在举行国际会议时,双方高级官员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并协调立场。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莫桑比克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
代  表         代  表
杨文昌          莱昂纳多.西芒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