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莫方”),(下文中并列时称“缔约双方”,分列时则称“缔约一方”),意识到卫生发展对缔约双方未来的重要性,愿意根据两国间团结友好的精神在公共卫生领域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关系,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本谅解备忘录中的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传染病”是指从致病源直接或间接传播到宿主后,由致病成分或毒素引起的某种疾病;
“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在卫生领域或活动中具备公认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并在有关机构注册的人员;
“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以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草药、动物器官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如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和精神治疗)。
第二条 谅解备忘录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促进、发展和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并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是:
1.中方为中国卫生部;
2.莫方为莫桑比克卫生部。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缔约双方的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1.传统医学;
2.医学研究;
3.卫生专业人员的交流;
4.家庭健康;
5.公共卫生和护理;
6.法定传染疾病。
(二)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款涉及领域的合作取决于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合作:
1.进行卫生专业人员交流;
2.交流和分享关于公共卫生和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信息;
3.鼓励缔约双方的卫生机构和组织间相互建立联系;
4.交流和分享基层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
第六条 具体合作
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缔约双方将就第四条涉及的合作领域和第五条确定的合作方式具体协商合作内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任何因对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和解释而引发的争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谅解备忘录的修改
缔约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换照会取得共识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第九条 生效、有效期和废除
(一)缔约双方应将履行各自法律手续批准本谅解备忘录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本谅解备忘录在第二个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5年,并可自动顺延5年。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三)缔约一方提出废除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确定的任何正在执行的项目。这些项目将继续执行直至完成。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在马普托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莫桑比克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陈啸宏 艾达.利博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