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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十二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具体科别详见附件)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为莫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马普托中心医院和马瓦拉内总医院。

第四条

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辅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工作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费用,并负担回国时的三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4.支付翻译和厨师返回中国的旅费及三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八十万梅蒂卡尔和三百美元外币;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定;
6.免除中国医疗队队员的一切任何税款;
7.提供带家具、卧具和炊具的合适住房;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驻地至工作地的交通;
9.工作二十二个月后予以六十天的带薪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的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三天,国庆三天。
10.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11.将本条第5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账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账户,另一个为美元账户。

第五条

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的国际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在莫桑比克期间的生活费;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奠桑比克期间的生活用车;
4.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莫桑比克的工作时间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在莫工作,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届时,双方如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八月一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强          艾达.利邦博女士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医疗队人数科别

马普托中心医院    十人
普外科        二人
手外科        一人
耳鼻喉科       一人
矫形/创伤科     二人
针灸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翻译         一人
厨师         一人
马瓦拉内总医院    四人
普外科        一人
妇产科        一人
矫形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