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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索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索马里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索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索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摩加迪沙贝纳迪尔妇产儿医院、哈格萨医院和基斯马尤医院。在贝纳迪尔妇产儿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即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一日止;在哈格萨和基斯马尤两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为一年,即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一日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索马里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和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其标准按中索双方有关换文的规定确定)、差旅费,在中方提供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国医疗队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司机、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索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中国医疗队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有关工作和生活的其他条件,按中索双方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索方供应。索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用具和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少量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员的国际旅费和在索马里期间的生活费、差旅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索马里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在一九六三年八月九日中索双方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三日在摩加迪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
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李 玉 池           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法迪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