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关于本议定书规定的进口六千六百万美元的苏丹商品,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同期内执行本议定书规定的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乙),苏丹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美元或任何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保证发给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在总金额内进行调整。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丹民主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部长 贸易、供应部部长
李 强 哈伦.阿瓦德.哈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