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赞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2001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或最终用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电讯工程改造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使用期、宽限期和偿还期)不超过12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3%)。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贷款人评估、审定。如上述贷款须转贷使用,将由贷款人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评估、审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的借贷协议,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具体商签。
第五条
中、赞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就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签订使用本贷款的借贷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卢萨卡签定,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彭克玉 博尼费斯.诺德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