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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购买设备。具体事宜,两国政府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突尼斯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议解释产生分歧,以法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 明                   阿里.古塔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
驻突尼斯大使馆临时代办           亚洲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