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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8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两个分别由十五人和十四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一个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 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 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 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五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帐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 德 馨            扎 亚 蒂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西迪.布基德省医疗:
妇 科二人,外 科一人,针 灸一人,
儿 科一人,眼 科一人,检验科一人,
五官科一人,放射科一人,麻醉科一人,
手术护士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
(二)让都巴省医院:
外 科四人,妇 科二人,儿 科一人,
针 灸一人,眼 科一人,五官科一人,
麻 醉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