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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月30日)

(中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第十条规定,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新医疗队人员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
二、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议定书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一条改为:“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八至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四条改为:“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不足部分,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本换文为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禁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18/84号关于延长中国向卢旺达派遣医疗队议定书有效期的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来函的全部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利
(签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四日于基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