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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大         使       和财政事务协调部长
仲  曦  东           德.加斯翁加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