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简化双方民航办事处常驻人员及互免机组成员签证的换文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贾迈勒.艾丁.格林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航空公司办事处常驻人员和机组人员的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在收到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申请后,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签证。上述人员抵达驻在国后,驻在国主管机关根据该航空公司代表处的书面申请,三十天内颁发给他们十二个月多次有效的居留许可,并可申请延期。他们可凭此居留许可出入对方国家。上述人员应遵守驻在国有关就业和居留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对等原则,中国或阿尔及利亚指定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包括经对方同意的第三国国籍机组成员),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机长向口岸边防检查机关提供的加盖航空公司印章的该航班机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务、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号码)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三、上述机组成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继续停留的,三十日内不需要申办签证;但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停留的,须凭有效护照向对方主管机关申办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第十五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何亚非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译文)
2009年2月24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先生阁下:
我荣幸的收到您2009年2月20日的协议,内容如下: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
贾迈勒.艾丁.格林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航空公司办事处常驻人员和机组人员的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在收到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申请后,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签证。上述人员抵达驻在国后,驻在国主管机关根据该航空公司代表处的书面申请,三十天内颁发给他们十二个月多次有效的居留许可,并可申请延期。他们可凭此居留许可出入对方国家。上述人员应遵守驻在国有关就业和居留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对等原则,中国或阿尔及利亚指定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包括经对方同意的第三国国籍机组成员),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机长向口岸边防检查机关提供的加盖航空公司印章的该航班机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务、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号码)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三、上述机组成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继续停留的,三十日内不需要申办签证;但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停留的,须凭有效护照向对方主管机关申办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第十五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谨代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以上内容。
贾迈勒.艾丁.格林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